討債公司為一男子討88天加班費
來源:義德討債公司
一男子在北碚某工廠打工3年多后,向廠方追討88天加班費時遭到拒絕,當?shù)刂俨梦_認其加班31天,而北碚法院在一審中,確認該男子理論加班88天,判廠方按日工資的200%支付加班費給當事男子。
員工索要加班費被拒
2004年2月,彭某被招進北碚某機電配件廠(以下簡稱"機電廠")上班,后調(diào)任技術(shù)部部長。今年4月,彭某向機電廠索要從去年4月至今年3月的周末88天的加班費,遭到該單位拒絕。
機電廠稱,他們并未通知彭某加班,且彭某所從事的工作崗位是不定時工作制,故不存在加班問題。
仲裁委確認31天加班
今年5月11日,彭某向北碚區(qū)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(以下簡稱"仲裁委")提起申訴,懇求索賠88天的加班費共計19531.2元,仲裁委隨后受理了此案。昨天,仲裁委人士通知記者,根據(jù)《勞動爭議當事人舉證規(guī)則》的規(guī)則,彭某有義務對自己提出的申訴舉證,但他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(jù),仲裁委*后確認其理論加班31天,按每月的理論日工資數(shù)的200%,判決廠方支付彭某加班費共計4394元。
法院判廠方雙倍支付
彭某對仲裁委的判決不服,隨后向北碚區(qū)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懇求按月平均工資1500元計算,支付他88天的加班費。北碚法院審理后以為,機電廠辯稱彭某從事的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,但未舉示勞動行政部門準許其相關(guān)工作崗位實行非標準工時制的批復,故不予確認,判決機電廠支付彭某88天加班費共計12619.5元。據(jù)悉,機電廠不服判決已上訴。
仲裁委與法院判決區(qū)別
一、舉證對象不同
仲裁委:彭某舉證
法院:機電廠舉例
二、證據(jù)采樣不同
仲裁委:實發(fā)工資數(shù)
法院:商定工資數(shù)
三、判決依據(jù)不同
仲裁委:按勞動關(guān)系
法院:按民事訴訟程序